文友樓藝廊管理規則
一、文友樓藝廊(以下簡稱本藝廊),由文學院媒體與教學資源中心負責管理及維護。為促進藝術活動之交流,有效發揮本藝廊之功能,特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本藝廊以提供本校傳播系所老師及學生作為各型展覽為優先,非本範圍之展覽均需經本中心主管同意後,方可展出;另因本場所僅供一般教學及活動展示使用,因此不具有審查制。
三、借用本藝廊需填寫申請表,並經系所主管簽核後,於展出之日一個月前向本藝廊承辦人員辦理借用登記,如若展覽改期或取消,請通知承辦人員以變更作業。
四、展期每次以14天為限(內含週末假日),展期包含準備(佈置)、展出及撤展時間,展期起始日為以每星期五開始佈置,拆除時間期限為展期最後一天(每星期四),如須延長展出時間,請洽詢承辦人員。
五、申請展覽之個人或團體於展覽期間,需自行負責藝廊之看管工作,展覽期間若有作品遺失,媒體中心將不負賠償之責。
六、本藝廊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,得通知申請人改期。
七、本藝廊之使用者於展覽期間不可做商業性質之交易行為,若經查知則取消其展出資格。
八、媒體中心不負任何刊登、擺放、拆除作業處理及責任,請使用單位(人)自行派人處理;請務必自行拆除作品,並於使用後清潔版面及恢復原狀。
九、展出作品時不得損毀破壞藝廊之原有裝置材料或放置火燭等危險物;未經同意亦不得以漿糊、膠水、鐵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外之牆面、地板等有關之設備上。
十、本管理規則經文學院媒體中心管委會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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